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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三升体育平台校学生体育运动队队员学习成绩竞赛奖励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5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队管理,推动学校体育运动健康发展,规范代表学校参赛学生的学习成绩奖励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经学校测试选拔备案后,代表黑龙江工程学院参加国家及省级各类体育竞赛的在校在籍学生。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具有奖励资格: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坚持体育运动队竞技训练,服从指导教师的训练安排和指导,认真参赛。

3.认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认真完成课任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校体育运动队队员资格,且不具备奖励资格:

1.竞赛中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2.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

3.提供体育竞赛虚假佐证材料者。

4.学期内旷课超过10学时(含10学时)者。

5.未按时完成课任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者。

6.一学期必修课和限选课程不及格门次超过3门(含3门);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门次超过4门(含4门);在校期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门次超过5门(含5门)者。

7.缺席赛前训练课时1/3或训练中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和指导者。

8.因学习成绩而延长修读年限者。

9.未在教务处备案或主动退出校体育运动队者。

10.其他原因解除校体育运动队队员资格者。

有上述1、2、3、4项情形者,将依据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给予当事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对有上述第3项情形者,亦给予指导教师相应处理。

第三条  奖励形式和原则

(一)奖励形式

1.免修奖励。凡体育运动队队员均可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其大学体育成绩由公共体育教研部根据综合表现评定。

2.加分奖励。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可申请相应等级的课程成绩加分奖励。

(二)奖励(加分)原则

1.拟加分课程仅限于竞赛发生当学期学生修读的所有理论必修(含限定性选修)课程,不含实践、补考和重修课程。

2.加分是在学期各门课程成绩提交后进行,拟加分课程门数不超过2门(含2门),单门课程加分上限为95分,奖励总分数加尽为止。

3.每学期体育竞赛加分奖励仅为一次。一名队员一学期参加多项竞赛项目,按其在各竞赛中所取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加分奖励,各项目不重复加分。

4.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奖励资格。

5.凡参赛队伍少于8个运动队的集体项目申请奖励加分均按集体项目“第四名至第八名”标准执行。

第四条  奖励(加分)标准

(一)竞赛级别

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竞赛计划举办的,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体育运动竞赛规则的正式体育竞赛,根据举办者级别和竞赛层次,分为:

1.国家级:指由教育部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比赛,包括全运会、大运会、城运会等综合性体育赛事,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协会和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各单项体育赛事

2.省级: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比赛,包括省运会等综合性体育赛事,及由省体育局各单项协会和大学生体协组织的单项体育赛事。

3.其他:国外(境外)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以及本规定未列入的国内其它体育竞赛项目,需经公共体育教研部和教务处共同认定。

(二)奖励(加分)标准

1.奖励(加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2.获得国外(境外)比赛奖励者参考国家级比赛奖励可适当上调。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学校根据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年度体育竞赛计划制定学校年度竞赛工作计划。

(二)公共体育教研部负责将拟参加体育竞赛计划、参赛运动员名单于每年4月份报教务处备案公示。临时赛事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即完成参赛(参训)运动员备案公示工作。参赛后由参赛运动队教练员完成竞赛的总结工作。

(三)申请加分时需提供总结文件,体育竞赛规程或通知、竞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拟加分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见附件2),申请加分运动员名单以竞赛秩序册名单为准,擅自更改变更无效。

(四)拟加分方案原则上须在下学期期初一周内由公共体育教研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

(五) 每学期初教务处对拟加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赛队员、体育竞赛名次和加分科目、分值等。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正式加分。

第六条  其他

(一)校体育运动队的训练时间应尽量避免与上课时间冲突。如因集中训练等需赛前停课,须由公共体育教研部提交书面申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校体育运动队队员因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与课程正常考试时间冲突,可以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课程缓考申请。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校《三升体育平台学院体育运动队队员学习成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体育竞赛奖励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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