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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三升体育平台加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二级院(系、处、厂)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院(系、处、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组织制度,是院(系、处、厂)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在院(系、处、厂)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本工作条例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讨论院长(系、处、厂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学研究、技术开发、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有关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 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民主评议、监督本单位的各级干部。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民主推荐或选举院(系、处、厂)领导干部。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校党委和院(系、处、厂)党组织领导下,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指导下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

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八条  各院(系、处、厂)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院(系、处、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系、处、厂负责人)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十条  在院(系、处、厂)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同时要建立日常民主管理形式。如实行院(系、处、厂)务公开,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奋敬业,公道正派,依法行事;

(二) 顾全大局,关心学院,愿意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 密切联系群众,受教职工的拥护,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代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出建议,充分发表意见;

(三) 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 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 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修改权在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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