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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体育平台组织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系、部)及有关部门: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已开始。按照“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现将申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1.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2.资助项目应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的项目;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提倡多样化,同时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项目。
3.资助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二)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4.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5.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在国(境)外的展演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国(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6.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作品在国(境)内外的展览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二、资助范围
1.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2.申报在国(境)内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
3.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
4.申报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应是能够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更好地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1.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创作排演、作品征集、宣传推广等费用。
2.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时间和要求
1.已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2.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以相同艺术品种再次申报本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是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或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
3.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舞台剧和作品,尚未通过结项验收前,不得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4.资助项目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9年8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5.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 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 将“申报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于12月22日前由所在部门统一报送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1.《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2.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3.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节目录制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6.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7.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9.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和打印。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提交,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联系人:张金柱   电话:8757(内线)
               李秀杰   电话:7295(内线)
 
 
                   科研处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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