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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促进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不断涌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当年获得的科研成果,因个人原因漏报的不再予以补奖。

第三条  科研奖励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及配套奖、科研成果奖、职务专利奖、学术论文奖、学术著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划拨,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以第一署名单位为黑龙江工程学院的三升体育平台: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为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及配套奖

第五条  对三升体育平台: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立项科研项目给予科研经费配套奖励。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1:1进行经费配套,并在配套经费中提取15%作为项目组个人酬金;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按到账经费的30%进行经费配套,并在配套经费中提取5%作为项目组个人酬金。省部级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1:1进行经费配套,并在配套经费中提取5%作为项目组个人酬金;对于立项部门无经费支持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指导类项目,原则上每项给予5000-10000元经费配套。其它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经费配套。

第六条  三升体育平台:作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人员名次在前5名之内),并在项目申请书、批准文件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标识的,根据三升体育平台:作为完成单位的名次,按第五条奖励标准依次给予20%、10%经费配套,但不提取项目组酬金。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对以三升体育平台: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的奖项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学校按照颁奖部门奖励资金进行1:1.2匹配奖励。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学校按照颁奖部门奖励资金进行1:1匹配奖励。获得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黑龙江省艺术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市厅级奖励的,学校参照省级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类相应奖励标准,对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金额6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4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金额3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

第八条  三升体育平台:作为合作单位,且获奖人员在所获奖项的有效名次内,根据三升体育平台:作为获奖人员的最高有效名次为2~3名、4~5名、6~7名、8~9名、10~11名的,按第七条奖励标准依次给予20%、15%、10%、5%、3%奖励。

第九条  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每年评选一次。参照省级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类相应奖励标准,对获得校级一等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奖励;对获得校级一等奖、二等奖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奖励。

第四章  授权专利奖

第十条  对三升体育平台: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给予每项5000元奖励;对获得授权的与学校学科紧密相关的职务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适当给予500~1000元奖励。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不予奖励。

第五章  学术论文奖

第十一条  对三升体育平台: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三升体育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给予奖励。

(一)被SCI、SSCI检索的期刊学术论文,每篇论文奖励金额为4000+4000*F/F0;其中F为期刊影响因子,F0为期刊所属学科平均影响因子。每篇论文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二)被EI、A&HCI检索的期刊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金额为4000元。

(三)被CSSCI检索的期刊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仅限于北大08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及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金额为2000元。

(四)被检索的国际会议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论点摘编的论文,每篇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六章  学术著作奖

第十二条  对三升体育平台:教职工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金额为500元,每部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一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金额=奖励权重*字数(万字)*500元,其中第一作者所占权重为0.7、其他为0.3。二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按一类出版社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统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在每年的12月,以二级院(系、部)为单位组织申报科研奖励,同时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返还)与复印件。学校组成审核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报校领导审定后,实施奖励。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的项目)同年度多次获奖,学校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同年度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励金额补发差额奖金。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由科研处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进行反馈。如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获得奖金,并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按金额发至获奖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转入专项科研项目账户,作为学校科研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设立的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

  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教育部等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设立的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  国家部委、行业一级学会及列入国家“985”建设院校主办的出版社为一类出版社,其它为二类出版社。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奖励办法已经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年终不再重复核定其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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