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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展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土木工程专业的教育基本质量,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且使我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为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评估委员会是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教育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公正地和科学地评价受评学校土木工程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质量,推动办学条件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1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协商推荐,由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评估委员会由 21—27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 2名,学会 1名,土木工程教育专家 10~13名和知名工程师 10~13名。
第七条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 2-3名,秘书长 1名。第八条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与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另行
推荐,报建设部批准并聘任。第九条评估委员会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土木工程教育工作者和高级工程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根据工作
需要可设秘书 1人。受聘请工作人员没有表决权。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秘书长主持办公室日常事务。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
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2第三章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开办土木工程专业的院系对评估事务的咨询,对评估通过的院系、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系在有效期内的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对评估未通过学校的土木工程专业建设进行咨询。第十四条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组织和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的程序可包括三个阶段:
(一)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视察小组,评价视察报告,最后做出评估结论。
(三)申诉与复议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复议决定。被评估学校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根
据需要安排。
3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赞成时方为有效。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要求制定有
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提出修订意见。第十九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
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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