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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条例(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点击数:

黑工程院党发〔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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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条例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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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升体育平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校园校园创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黑龙江省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学校建设成为锻造理想信念的熔炉、弘扬主流价值的高地、涵养中华文化的家园、滋养文明风尚的沃土的有效途径;是激励青年学生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坚强保证。

第三条??文明单位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创建范围包括党政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及教研室,大学生集体(含班级、社团、宿舍)及食堂。

机关党委负责对申报文明单位的党政部门进行测评。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文明单位的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及教研室进行测评。教研室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制定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测评细则,并对申报文明单位的班级和宿舍进行测评。

校团委负责制定文明社团测评细则,并对申报文明单位的社团进行测评。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文明食堂测评细则,并对申报文明单位的食堂进行测评。

第四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表彰的主管机构,负责文明单位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评选、管理等事宜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宣传统战部。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设置六个方面标准。

1.思想道德建设好。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领导班子建设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履行管党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时代要求,“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领导班子勤政廉洁。

3.教师队伍建设好。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队伍师德师风良好,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4.校园文化建设好。加强对学校办学理念的宣传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打造一批精品文体活动品牌,校园文化生活健康丰富。

5.优美环境建设好。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绿色平安校园,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学生生活区域环境优美,和谐有序。

6.活动阵地建设好。巩固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育人功能。抓好宣传阵地管理,引导师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六条??文明单位(标兵)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满三年进行复查或重新申报命名。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确定评选名额。

第七条?申报参评文明单位(标兵),按照自检自查、自愿申报、复查审核、审议确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对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文明单位(标兵)测评细则》进行自查,按照自愿原则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测评,根据名额形成推荐名单。

2.结合推荐名单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信访等部门意见,查询该单位是否具有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情形。根据反馈意见对推荐名单进行调整,形成审议名单。

3.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审议名单进行研究,决定表彰名单。

第八条?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三年并符合条件的,可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文明单位标兵。

第九条??评选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禁敷衍了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表彰搞不正之风,确保评选工作严谨细致、风清气正。

第十条?文明单位(标兵)每届期满后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重新认定保留荣誉称号。复查由文明单位提出申请。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查工作。每届期满后文明单位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第十一条??创建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届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1.主要领导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3.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4.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校园环境安全事件;

5.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6.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

7.教师中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或学生中发生欺凌、暴力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8.就业工作中有就业率作假等违规行为,侵犯学生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标兵)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命名。

第十三条?对文明单位(标兵)进行授牌表彰。

第五章 ?常态管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标兵)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对执行创建标准缩水,创建工作滑坡,发生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反应强烈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约谈警告、责令整改,并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停牌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已获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如出现更名、撤销、分立、合并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是否保留荣誉称号。

1.仅更名的单位,荣誉称号继续保留;

2.撤销的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3.分立的单位,如原单位未更名,则原单位荣誉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单位不享有该荣誉称号;

4.合并的单位,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是否保留荣誉称号。

5.其他分立、合并的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 ?被停牌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合格后,提出复牌申请。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检查组于次年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合格的给予复牌,如仍不合格即撤销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被撤销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届申报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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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工程学院文明单位(标兵)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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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教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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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龙江工程学院文明单位(标兵)测评细则》

(适用于党政部门、教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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