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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三升体育平台: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三升体育平台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三升体育平台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0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所有本科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同时,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三升体育平台:的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七条 确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学校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各用工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在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基础上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岗位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适宜学生参与,不能替代本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二)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根据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总额、岗位月平均工资以及用工部门实际需求设定,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定期核定。

(三)每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为20小时以上且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

教学助理和行政助理每月170元,后勤服务每月270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不定期对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在每学年初根据需要填写《黑龙江工程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办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设置临时岗位时,用人单位需提前提出申请,并于前一周内将申请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申请、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如实填写《黑龙江工程学校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审批表,经辅导员同意签字、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盖章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然后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岗位后学生持申请表到用工部门审核,用工部门同意后,学生再将申请表交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负责与学生签定《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和学生本人各持一份,协议书由用工部门统一签定后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须指派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所在单位的勤工助学,相关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与指派教师联系。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需保证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不得要求学生从事如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认真做好上岗学生的考核工作,加强岗位监督,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勤工助学工资表和考勤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的考核包括出勤情况和考评情况。出勤情况根据学生的上岗的情况分为全勤、矿工、病假、事假;考评情况根据上岗学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三个方面,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工作态度:学生在工作中有无违反纪律及不道德的行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认真、负责,出勤情况等;

  (二)工作能力:学生完成用工部门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情况;

  (三)工作效果: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严重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发宣传材料,参与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二)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秩序;

  (三)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或在考核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违反本细则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三升体育平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洽谈工作性质、方式、时间、报酬等,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登记后,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和填写备案表,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招聘学生,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明确酬金标准(应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和违法的工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行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黑工程院学字[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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