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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点击数:

         自2003年资产设备管理处成立以来,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实际出发,按照精细化管理方针,共计起草和修订10项资产管理制度,并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印发执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招标、采购、验收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10.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可按照学院规定权限实施调配。

    3.配各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各单位设立物资管理制度。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院利用国家事业经费拨款、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建、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3.陈列品指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4.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5.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 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 机电设备

      05. 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 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新建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自行研制的设备,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半年后,按照研制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成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成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5.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等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专家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第二十条 院内所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财产,均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院内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接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末(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应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枝修购基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

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4.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1.财务处按金额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簿;

    2.资产设备管理处按单、台、件、金额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簿;

    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簿,按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少、处置等,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簿。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

帐物相符。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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