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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黑龙江工程学院积压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点击数:

        自2003年资产设备管理处成立以来,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实际出发,按照精细化管理方针,共计起草和修订10项资产管理制度,并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印发执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积压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使废旧物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和积压物资”是指没有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等,以及闲置、积压物资。

第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和何种渠道来源其产权归学院所有的物资,均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四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必须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条  拟报废的物资要由使用部门领导,使用维修人员(或熟悉设备性能的指导教师和助工以上技术人员)以及设备管理部门参加的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说明理由,签署意见等。

第六条  报废物资的批准权限:

(一)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处置由院长审批;

(二)单价在5千元(含5千元)----2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三)单价在5千元以下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审批。

经审批后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汇总,财务盖章,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相关部门审批。属教育部统管的大型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必须详细填写报废原因,说明设备现状。如: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丧失何种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

第八条  经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的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由资产设备处回收入库保管,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其转借变卖、移交他人或部门。

第九条  报废物资回收入库前,原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保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严禁擅自处理。

第十条  报废积压物资残值的核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共同负责。同时做好档案归档的工作。

第十一条  报废积压物资的处理,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共同负责。回收资金上交财务处入账。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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