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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升体育平台: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第35号)、《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教财[2012]第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升体育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没有修复或使用价值的资产,以及闲置、调拨、积压的房屋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和何种渠道来源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均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国有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国有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国有资产;

(六)因城市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它资产;

(八)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换、转借和变卖待处置资产,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申报待报废资产应填报相应的《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写明设备购置日期、编号、型号等相关信息,并对资产现状、处置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其中报损的资产要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原因,资产购置日期至处置日期止超过十五年的要在申请中说明。

所有教学、教辅部门申请待处置资产时应填报《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教学、教辅)》,报送至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填报处置意见。鉴定通过后报学校各部门逐级审批,移交国资处执行资产处置程序。

所有机关、直属、附属等单位申请待处置资产时应填报《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机关、直属、附属等)》,报送至国资处,由国资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填报处置意见。鉴定通过后报学校各部门逐级审批,移交国资处执行资产处置程序。

第九条  国资处负责整理资产处置材料,向教育厅、财政厅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或备案。

第十条  待教育厅、财政厅审批通过后,申请部门将待处置资产移交国资处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报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处置前将由国资处组织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由计财处、审计处共同参与,将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拦标价,然后国资处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待处置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  资产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处置所得款项,交由财务处上缴国库。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一节 报废、报损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报废、报损是指各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和非正常损失等原因,造成盘亏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逐级审批后的《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处置车辆需要提供车辆行驶证、定编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四)处置大型精密仪器和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需要提供由专业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书;

(五)报废房产的,包括房屋构筑物拆迁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材料或当地政府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节 出售、出让、转让

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学校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应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逐级审批后的《黑龙江工程学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需要提供原始财务凭证复印件;

(四)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和方式。

第十七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上报至学校办公会或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三节  捐  赠

    第十八条  捐赠,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捐赠国有资产(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捐赠人对捐赠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的行为。捐赠的标的物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款项;二类是实物,三类是项目捐赠,即以一定的款项和实物完成特定项目的捐赠。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至国资处:

(一)逐级审批后的《黑龙江工程学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由国资处提交至学校办公会或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捐赠事项,办公会或资产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票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等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三条  所捐赠资产由国资处提交受赠方出具的票据和资产捐赠协议至财务处销帐。

第四节  调拨(划转)

第二十四条  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调拨及划转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调拨(划转)的资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单位(部门)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调拨(划转)申报审批表》,详细填明从何处调拨至何处,须具体到实验(办公)室房间号;

(二)拟调转(划拨)资产的明细账的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资产的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会议、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由组建、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黑龙江工程学院积压物资处置管理办法》(黑工程院办发[2007]第18号)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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