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
第一条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应当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本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本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六)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本部门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本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政务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其他便于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第十条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查程序。应公开事项承办股室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初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重大事项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局务会、党支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本部门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