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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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府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范围 对我市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范围; 2.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领导重要讲话材料; 3.财政预算、决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7.困难群众救助等重点领域工作开展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载体进行公示; 2.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开程序 1.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定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审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5.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6.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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