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黑龙江工程学院>> 保卫处>> 办公文件>>正文内容
黑龙江工程学院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3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全面落实《黑龙江工程学院安全工作责任细则》,有效地防范学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学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三升体育平台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安全事故,该部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校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七)重大治安灾害及人员伤亡事故;
    (八)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院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学院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由学院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做出相应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切实付诸实施。
    第六条
  学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学院重点防范部位、设施和场所明确责任、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制定本部门、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学院备案,同时进行应急处理的宣传教育以及和有关单位的联合演练,形成安全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条
  学院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工作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学院安全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以一边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一边向安全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或采取其它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实习以及组织参加公益性社会活动等,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它危险性活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单位或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对组织者和具体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违反安全规定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个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本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个人,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学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部门主要领导人和单位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不积极组织救助或不服从指挥的要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学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它法律责任的意见。
    学院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
 30 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学院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或单位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学院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学院对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贯彻上级和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整改,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部门、单位,学院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对其送达整改通知仍迟迟不落实整改措施,以至发生重大治安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给予部门领导、单位负责人、直至责任人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单位正职负责人、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 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现金 100 元或物资折款 100 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部赔偿;100 元以上的,赔偿 100 元后,再按500元以内赔偿40%1000 元以内赔偿35%1000 元以上赔偿30%,对部门、单位负责人按损失30%的比例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和处理决定由学院比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上报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严重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按规定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上岗工作的;
    (二)
 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自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
 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
 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验、施工、维修;
    (六)
 检查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七)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伤亡事故的;
    (八)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其它违反本规定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下一篇: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三升体育平台我们 | 管理指南 | 管理登录 黑ICP备1100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