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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3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节 安全教育

第一条 学院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中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中毒、防车祸、防溺水、防酗酒、防打架斗殴致死致伤、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一名院领导主要负责。 第五条 学院学工部、保卫处作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六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学院要做好学生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八条 学生每班班委会要设保卫委员一名,负责本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兼任保卫处情报信息员。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遵守政治纪律,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组织各种活动,必须经过学院团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擅自举行活动造成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组织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三升体育平台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酗酒、赌博、吸毒和私藏管制刀具,不得购买脏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阅览、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设摊营业出售物品,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广告。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夜间到偏僻的地方散步和逗留。

第二十条 校园内及公共场所,严禁男女之间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得存放数额较大的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品,校园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存放、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不得私拉电线,一经查获,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没收。

第二十五条 禁止无人看管时,给手机等电器充电,室内无人时应拉闸断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教室内不准吸烟,一律不准使用明火。

第二十七条 确需焚烧废纸、废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焚烧,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 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及禁令标志。  

第三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丢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其岗位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处理。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伤害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与地方消防法规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节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事件情节,责令其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逼供或诱供。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在一天内向教育厅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和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和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四十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依国家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员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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