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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园110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园110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师生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为师生提供救助服务,更好地发挥校园110的防范和服务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110的宗旨:“心系师生、热情服务,作校园忠诚卫士;廉洁自律、文明执勤,保黑龙江工程学院一方平安。”

第三条  校园110的任务:处置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服务师生员工、维护校园稳定。

第四条  校园110的承诺: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

第二章  校园110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校园110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校园内师生员工及群众的报警、求助和救急。

(二)在校园内全天侯巡逻,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内治安秩序。

(三)处置各种突发事件,调解群众纠纷。

(四)保护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上级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五)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各类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六)救助在校园内受伤、患病、遇险以及有其他困难需要帮助的师生员工和群众。

(七)净化校园环境,整顿周边秩序。

(八)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维护活动现场秩序。

(九)执行部领导和校领导指定的其它勤务。

第六条  校园110在履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校园车辆、行人和物品。

(二)根据规定检验校园内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学生证等证件。

(三)将现行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

(四)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交通、通讯工具。

(五)对影响校园秩序的商贩驱逐取缔。

(六)对重点部位及门卫保安、更夫、值班人员值班情况的检查。

第三章  校园110接处警程序

第七条  校园110值班员接听报警电话时,铃声不能超过二声。

第八条  值班员应迅速问清情况,做好详实记录,一般应问清以下情况:报警人姓名、身份、住址,案发时间、地点及案情。

第九条  值班员按报警后,应立即下达指令。如发生火灾,重大交通肇事,重特大案件应迅速、要准确地向处领导汇报,按处领导指示布置工作。

第十条  校园110干警接到出警指令后,应立即到达现场。

第十一条  对治安、刑事案件的处警,校园110干警到达现场后应初步了解案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有效地控制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保护案发现场。

第十二条  校园110干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有妨碍公务等紧急情况无法控制局势时,应与校园110值班室和部领导联络,请求支援。

第十三条  对于校园求助或救助,校园110干警要全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对于需专业部门解决的问题,值班员应帮助与专业部门联系解决。

第十四条  校园110值班员对各类案件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移交属地派出所,对管辖不明的案件请示领导后处置。

第十五条  校园110值班员对接处警及处理结果应及时登记,并向值班部长汇报。

第四章  校园110校园巡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校园巡逻等勤务工作由校园110校卫队具体执行,在校园110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完成。

第十七条  校卫队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需配戴执法标志,执法证件,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同时携带警械,对讲机。巡逻方式为徒步,乘坐巡逻车辆两种。

第十八条  校卫队昼夜24小时定时按规定路线执行巡逻任务,白天(8:3017:30)不少于五次,夜晚(17:30至次日8:30)不少于八次,不得因各种理由延误巡逻。

第十九条  校卫队在校园主要道路,治安状况复杂地段,校园重点部位进行巡逻。具体巡察时间、路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校园110执行本条例应当接受师生员工及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51日起重新修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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