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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3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优化教学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依据《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升体育平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从事工作、活动和居住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行使校园秩序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保证校园环境建设和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本条例的人员当场进行处理。

    (二)盘查外来人员,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外来人口暂住证、校园临时出入证、驾驶证等证件。

    第五条  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人员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校园内巡逻检查时,必须做到举止规范、文明值勤、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七条  学院实行校门出入检查制度。凡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并说明来校的事由,经门卫检查同意后,方可入校。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校。向校外运送物品的,须提供物品合法来源的证明。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证明与物品不符及有欺骗行为的,门卫及有关管理人员有权将其所运物品暂时予以扣留,待查明情况后处理。

    第八条  本校车辆及外来从事公务的车辆(载货车除外)可由正门通行,其他车辆一律由北侧门通行。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所有车辆一律由北侧门通行(南院区除外)。

    第九条  定期为校园内各商服网点运送货物的车辆以及定点收购废旧物品的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十条  临时入校在家属区销售季节性农产品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拖拉机、柴油农用三轮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出租车有特殊情况,须向门卫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十三条  来校办事或参加活动的外来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及其他校园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环境。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练习驾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不得在教学区内鸣笛。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在人行步道板路面、园林绿地及其他禁行区内行驶、停靠。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运输流体、散装物应进行密封、包扎、覆盖,不得在道路上泄露、遗洒或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夜间在校园内露天停放机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停放的,应由有关部门同意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报保卫处备案。校内各单位、部门都不得为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库及其他场所存放机动车辆。

    第十九条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摆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条  各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来往车辆,防止交通阻塞。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外租、借场所举办各种活动时,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于举行活动两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包括安全管理措施在内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租借校内场所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到保卫处递交有关遵守校园秩序的保证书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500元。活动结束后,没有发生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的,保证金全部返还;否则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  校园教学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以师生为主要对象的经营活动,不得悬挂、张贴、散发商业性质广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区、家属区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他经营活动者,必须经学院同意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者,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进行为师生服务的展销和临时设点经营的必须在经学院同意后,事先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进行。展销及经营活动不得危害师生合法权益,不得影响校园秩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树木和各种设施上乱贴乱画,各类公益广告和校内各部门的通告,告示等应张贴在揭示板上。

    第二十六条  禁止随地吐痰及大小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禁止随处倾倒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准乱摆乱放各种杂物、材料,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打球或从事其他影响校内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逗留,不得发生有损校园风貌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扰乱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图书馆、集体宿舍、食堂、礼堂、运动场馆等工作、生活场所秩序的;

    (二)外来进校服务人员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招待所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的;

    (四)举办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活动,不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五)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聚众喧哗,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

    (六)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的;

    (七)溜狗、溜鸟的;

    (八)拒不服从保卫人员、更值人员管理或干扰其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修建各类建筑与设施。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及堆料地点须事先经过保卫处审批,并在工程结束后7日内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持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施工时产生的垃圾、残土应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及污水不得乱扔乱倒。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校园内公共设施及园林绿地,不得损坏。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教学区燃放烟花爆竹,家属区只准许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内燃放。

 

第三章  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保证。外来人员出具书面保证后,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或移交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所使用的物品,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责任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予以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外来单位及人员在校内参加活动违反本条例的,可根据情况对校内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所属部门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可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第四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单位或亲属进行教育。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园秩序是指学院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秩序。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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