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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点击数: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查阅档案

    因工作需要查阅本人承办工作部分形成的档案或与本工作有关的其它非密级的档案,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档案;密级档案须有证明。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均需持单位介绍信,须经本室领导批准,一般由管理人员待查。

(三)档案查阅、借阅、复印

    1.凡是查阅档案都应办理登记手续,凡需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才能阅档的,要认真验看有关凭证,按凭证上指定的范围接待阅档者。
    2.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办理外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延长借阅时间需另办理续借手续。
   3. 凡要复印材料,在内容允许的前提下,一般应由管理人员陪同前往,复印时不得拆卷,未经同意不得摘抄,复制和查阅其它无关档案材料。
    4. 借出的档案,内部资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本实验室,不得随意涂改、拆卷、划圈、眉批、增删、抽页、剪裁或污损,一旦发现上述情况,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对纸质已经发脆或珍贵的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并要控制复印次数。
    6. 托人代查有关材料须持有委托人与查阅人关系的证明方可接待,如属查阅一般材料,手续齐全的,按规程办理。
    7. 电话查询档案,只限查询一般问题,由本室代为查找并回电查询者,同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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