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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点击数:

土木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土木工程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以指导我系毕业生正确择业,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1、我系毕业生就业仍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

2、继续贯彻优才优用,择优推荐的原则。优先推荐省、院优秀毕业生,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

3、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主动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沟通交流。同时,支持毕业生自联,鼓励毕业生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股分制企业就业。

4、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成才观、择业观、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把个人择业愿望同社会实际需要结合起来,接受国家建设的挑选。

5、开展行之有效的就业指导工作,举办自荐书写作、面试技巧等讲座。

6、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和择优推荐的原则。除单位有特殊要求外,在同等情况下,按学生的综合量化考核排名择优推荐。

7、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名单公开、学生德智体综合量化考核排名公开的“五公开”原则 。

8、毕业生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而本人反悔的,系一律不再推荐。

9、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有效,同时以原签单位作为学生的就业单位上报。

10、在“双代会”或单位招聘会上签订就业协议的,在就业协议上经毕业生本人、系领导、用人单位代表和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收盖章(签字)后,协议书即生效。

11、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系下发的毕业生自荐表、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12、毕业生所持系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院。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13、毕业生可以利用放假期间,参加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学后应及时到系办理手续。

14、毕业生应于当年6月15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三方协议(对已有用人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也必须签订就业协议,否则学校不纳入就业计划)。对少数在上报就业计划前仍无具体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根据国家规定,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毕业生专业情况安排就业。

 

 

土木工程系

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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