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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7日    点击数:

    第一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关系到学校的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为了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及时实现事业收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住宿费收入是学校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学校各级领导都必须重视和完成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往届学生集中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时间在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学生将所缴学费和住宿费足额存入学校为其本人办理的银行卡中,由计财处统一划转,学生本人也可直接到学校计财处缴纳现金。交款后,凭缴费收据到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各院系以院系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年度注册手续。

    (二)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时间、标准、缴纳方式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凭缴费收据到院系报到,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新生学籍注册。

    (三)未按时足额交纳学费的,学生工作处不予注册学籍。未获准学籍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参加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成绩不予登记;不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四)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且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在助学贷款或其它资助未到学生个人账户前,学生先到院系提出缓缴学费、住宿费申请和年度还款计划,以院系为单位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待贷款或资助到位后,凭缴费凭据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若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获得贷款及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住宿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至最高修业年限。

    对办理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不予注册,学校允许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所取得成绩记录存档,停发其奖学金和生活补贴,待其按还款计划还清全部学费、住宿费后予以注册,停发的奖学金和生活补贴可以在注册后一次性补发。

    对申请“缓缴学费”或通过“绿色通道”已入学的新生,经核实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是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和各院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各单位、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

    (一)学生工作人员是负责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主体。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本单位学生缴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等其它学生工作人员是本年级学生缴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各院系开展学生履行缴费义务的教育;负责学费、住宿费缓缴申请的审核;负责对各院系学生缴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办理助学贷款业务;负责学籍注册。

    (三)计财处要派专人负责学生收费工作并定期向学生工作处、各院系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四)教务处负责学生缴费管理办法中与学生成绩管理相关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各院系在每学年的前两个月必须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85%;在当学年的7月20日前必须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95%。超额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奖励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人员。具体奖励办法是:超过95%,提取超收额的5%的进行奖励。学费收缴工作奖励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分配,奖励总额的20%列为学费收缴管理经费。各院系在每学年的前两个月内未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85%或在每年的7月20日前未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95%,按照一定比例扣发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人员的津贴。具体扣发办法是:各院系在每学年的前两个月内未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85%,但在每年的7月20日前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95%,扣发津贴的5%;各院系在每学年的前两个月内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85%,但在每年的7月20日前未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95%,扣发津贴的10%;各院系在每学年的前两个月内未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85%,且在每年的7月20日前未完成当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的95%,扣发津贴的20%。学费收缴情况将作为有关责任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各院系要加大已办理缓缴学费的往届毕业生的学费催还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的奖励由本单位填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该项奖励在当年9月结算,当年10月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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