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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型设备仪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点击数:

        自2003年资产设备管理处成立以来,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实际出发,按照精细化管理方针,共计起草和修订10项资产管理制度,并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印发执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型设备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台(件)价格超过五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五万元,但属于成套设备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五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将申购计划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及审批程序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同类仪器设备的台(件)数及现状,以及新购仪器设备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情况;

5.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报主管院长签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进行,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所需要的技术指标。

第三章  验  收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资产设备处会同有关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须请商检部门的要事先联系,包括包装及实物外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根据合同和装箱清单清点数量,技术验收、安装调试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数量、质量等问题时,如是国产设备应及时与厂家协商调换;如是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办理索赔事宜。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签字。仪器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将论证报告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后送到档案馆办理存档手续,并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原则是:“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使用单位应面向全院提供服务,在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十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包括论证报告、审批文件、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购置、验收、调试,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使用说明书的复印本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如有需使用的要向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要每年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采取维修措施,设法恢复到应有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为开发功能,研制新产品时必须要有论证报告和实施计划,按照审批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制定使用细则,做到“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检修校正精度”等五项制度,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严禁无使用细则,盲目开机使用。管理人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第五章  调拨和报废

第十五条  为了实现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做一次检查,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调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主管资产领导初审后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然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将报废审批表分送计财处等有关单位,并办理销帐手续。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六章  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八条 年末对仪器设备实行综合效益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效益;承担的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效益;现有功能利用率;大型仪器设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考核的办法是:年终由各单位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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