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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点击数:

         自2003年资产设备管理处成立以来,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实际出发,按照精细化管理方针,共计起草和修订10项资产管理制度,并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印发执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本院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的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院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进行贷款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按照使用方向可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用于学院教育事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指用于学院经营活动或按企业要求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事实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的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岗位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在资产管理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院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院国有资产帐、卡管理;

(三)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的使用,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明细帐的管理;

(五)办理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有关申报手续;

(六)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院领导报告工作。

(七)参与学院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企改项目或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行审核、验收等工作

(八)对学院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九)在学院统一计划下,负责对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使用、效益、维护保养进行实物形态明细帐核算的卡片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全院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全院资产总帐的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对全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管理;

(五)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各服务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针对各自管理对象制订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学院各机关、教学、教辅、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服务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责有直接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各使用单位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领导总负责,领用人具体负责的制度。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帐、卡、物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验收、登记、清查、统计报表,办理报损、报废、调剂、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定期检查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做分析说明。经审核并按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作调帐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低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校内无偿调拨,调剂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使用。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凡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要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产权登记表、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学院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是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申报、办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济实体;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院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省教育厅和本院财务部门报告,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房屋和建筑物及单台(件,套)价值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调拨、变卖、报损、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包省国有资产管理部审批。

(二)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单台(件,套)价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含五千元,不含一万元)的,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鉴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累计价值在五十万元的,同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单台(件,套)价值在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的,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鉴定后,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抄报省教育厅和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累计价值在二十万元的,同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持,协同使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办理资产处置具体业务,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定期做出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院教职工都有管理好学院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不进行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国有资产报表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搞创收的;

(四)弄虚作假,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谋求私利的;

(五)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火灾等事故,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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