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商务字〔2018〕36号
三升体育平台审定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有关要求,我局与市发展局共同拟定《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现予以上报,如无不妥,请批转。
合作市商务局
2018年7月12日
合作市商务局 2018年7月12日印发
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三升体育平台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和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升体育平台印发《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发﹝2017〕21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于合作市商务局,合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市扶贫办负责项目资金监管。
第三条 申报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申报项目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等业务;
(二)申报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在合作市商务局进行电商及相关联企业的备案;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政策支持方向,属于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方案中“五大全覆盖体系”建设涉及的11类重点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合作市商务局预审;
(二)合作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开展项目预评审;
(三)项目预评审通过后,由合作市商务局汇总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商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以书面批复同意实施,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第六条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合作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八条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九条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合作市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合作市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市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