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广大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控制和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全市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器材招揽顾客。
二、严禁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器材进行宣传。
三、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城区街道和居民区使用高音喇叭鸣笛;严禁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器和声响装置。
四、全市范围内文化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格遵守营业时间规定。酒吧、KTV、夜宵店等场所应当引导消费者文明消费,防止在消费过程中大声喧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的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城区不得在开业、庆典、婚丧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六、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七、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场地,严禁在23:00点至次日晨6:00点施工,因情况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发生噪声污染,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