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甘商务流通发〔2022〕347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346号)文件,为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项目建设绩效,现将《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和《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字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16日
联系电话:0941-8228522
合作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0日
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商业体系建设管理,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下发的《三升体育平台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甘肃省商务厅下发的《三升体育平台加紧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2-2025年)相关准备的通知》(甘商务明电〔2022〕23号),《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甘商务流通发〔2022〕347号)文件精神,《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应与《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建设实施方案》《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等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并公开,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审批协调等工作;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定期实地督查及业务指导;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商务、财政等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数据;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审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与拨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项目实地督查及业务指导、项目资金的监管、项目绩效考核、验收等;
市乡村振兴局:参与项目实地督查及业务指导、项目绩效考核、验收等;
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责履行以下职责: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有对项目内容保密的法律责任。如有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验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协调机制其他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项目实施内容
第五条 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一)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改造建设乡镇商贸中心6个;
(二)市级物流配送中心及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项目:改造合作市邮政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及揽投部、邮政所,优化功能分区;
(三)合作市前置仓(集配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合作市商品前置仓1个,商品零售网点10个;
(四)合作市产地集配中心及三级服务体系赋能项目:改造农特产品加工车间、配套冷库、原料库和成品库、信息管理系统,物流配送系统,检测室及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及办公场地等硬件设施,提供产品开发、产品代加工、公共品牌建设与营销,扩宽农产品上行渠道。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资金来源分为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具体管理方式为:
(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1.市商务局应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从严要求实施企业资质条件,根据企业申报优先选择有实施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并录入“甘肃省商务发展项目储备平台”,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关合同等文件要求主动申报,经协调机制会商后确定实施企业,开展项目建设。
3.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市协调机制及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协调机制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4.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报告(需阐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未经协调机制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5)其他未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验收仍未通过,协调机制办公室有权拒付奖补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复核,协调机制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复核或审计结果将作为后续拨付资金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合同、验收报告、财务资料等结算所需资料。
5.各项目运营主体保证至少三年运营期,期满后运营机构无法继续运营的,须提前半年告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由办公室通过评审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二)企业自筹资金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用于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和完工后的管理参照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方式执行。项目阶段验收、终级验收及绩效考核按照项目总投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进行。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协调机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协调机制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每个月应向协调机制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九)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市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协调机制办公室有权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拒付项目专项奖补资金,收回已支付的奖补资金。被取消其项目承办资格后,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该项目运营主体的重新确定或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调机制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三升体育平台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三升体育平台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346号)、《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州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有关精神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年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的350万元,引导我市统筹推进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资金。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负责商业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审批协调等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项目审核确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有运营能力的第三方企业承建,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齐县域商业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促进发挥县城和乡镇枢纽、节点作用,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具体支持方向见《合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围绕完成“三个全覆盖”、“七项约束性指标”目标任务,新建、改造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点。
(二)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县域商业建设的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期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实际投入金额的30%。签订实施协议后支付奖补资金的30%用于项目启动;项目进度达到60%时,经企业申请,协调机制办公室现场审核达到要求后,支付奖补资金的30%(达到总奖补资金的60%);项目进度达到100%时,通过协调机制办公室验收,经企业申请支付奖补资金的30%(达到总奖补资金的90%);项目通过州级验收及绩效考评后1年,支付项目奖补资金的10%(达到总奖补资金的100%)。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必须符合项目相关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和一定经济实力;
(二)承建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承建单位(企业)具备从事商贸流通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九条 承建单位(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合作市商业体系建设申报表;
(四)项目申报承建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地址、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进度计划、项目预期效果、拟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金额、奖补资金使用用途清单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协调机制办公室预审;
(二)项目预审通过后,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总报协调机制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建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预算表;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设备采购计划;
(八)设备清单;
(九)项目运营相关统计数据;
(十)其他相关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十一)其他三升体育平台项目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评审或验收;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延期,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确需延期的,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协调机制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未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协调机制办公室有权拒付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协调机制办公室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建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单位人员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审人员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