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对合作市顺达石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和加油站法人韩国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人:杜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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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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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合作市顺达石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
(合)应急罚〔2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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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万陆仟元整 (26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26000.00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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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顺达石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法人韩国良 |
(合)应急罚〔2023〕04号 |
2023年10月20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给予加油站法人韩国良出作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2100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