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等经营主体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4-07 16:17:08
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销售、维修经营者履行的义务:
(一)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在办理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载明所售产品品牌名称、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内容。
(二)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电机功率、电池类型、型号、额定电压及容量、车辆尺寸等技术参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二、销售、维修经营者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一)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转把等装置;
(二)严禁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严禁加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座位;
(三)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严禁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五)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获得有效的CCC 认证证书方可销售,对于无认证证书或证书无效的车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六)违法违规销售非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销售单位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相关信息。销售单位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凭证,并如实告知车辆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隐瞒关键信息。若存在欺诈消费者等行为,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提供问题线索参与监督,如发现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热线进行反映。????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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