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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对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央宗烟花爆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人:杜成成
联系电话:15101480276
附件: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
(合)应急罚〔2025〕矿3号 |
2025年8月2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八组在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明察暗访工作时发现该公司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记录显示:东风井8 中斜井井口车场传感器自8月13日起累计报警2166次;主竖井斜井13中码头门传感器自8月5日起报警11次;主斜坡道1中风机传感器自8月1日起报警8次。共计14处报警未及时处理,导致系统较长时间运行异常。此外,8月18日至19日因网络故障,另有22处传感器(包括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及温度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
行政处罚90000.00元人民币 |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
(合)应急罚〔2025〕矿4号 |
2025年8月2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八组在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明察暗访工作时发现该公司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记录显示:东风井8 中斜井井口车场传感器自8月13日起累计报警2166次;主竖井斜井13中码头门传感器自8月5日起报警11次;主斜坡道1中风机传感器自8月1日起报警8次。共计14处报警未及时处理,导致系统较长时间运行异常。此外,8月18日至19日因网络故障,另有22处传感器(包括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及温度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夏自锋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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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 |
行政处罚15000.00元人民币 |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
(合)应急罚〔2025〕矿5号 |
2025年8月2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八组在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明察暗访工作时发现该公司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记录显示:东风井8 中斜井井口车场传感器自8月13日起累计报警2166次;主竖井斜井13中码头门传感器自8月5日起报警11次;主斜坡道1中风机传感器自8月1日起报警8次。共计14处报警未及时处理,导致系统较长时间运行异常。此外,8月18日至19日因网络故障,另有22处传感器(包括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及温度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五款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栾晓刚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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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规定 |
行政处罚30000.00元人民币 |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
(合)应急罚〔2025〕矿6号 |
2025年8月2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八组在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明察暗访工作时发现该公司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记录显示:东风井8 中斜井井口车场传感器自8月13日起累计报警2166次;主竖井斜井13中码头门传感器自8月5日起报警11次;主斜坡道1中风机传感器自8月1日起报警8次。共计14处报警未及时处理,导致系统较长时间运行异常。此外,8月18日至19日因网络故障,另有22处传感器(包括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及温度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高军雷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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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 |
行政处罚15000.00元人民币 |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甘南州央宗烟花爆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
(合)应急罚〔2025〕烟1号 |
2025年8月22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第八组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残次品烟花爆竹随意放置在存有煤等杂物的临时小棚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甘南州央宗烟花爆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人民币壹万玖仟整(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处罚1900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