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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合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6 09:02:28 阅读次数:次

羚城合作是我们的家园,为了让我们的水更清、天更蓝、山更绿,请大家自觉遵守合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参与者、倡导者、监督者。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养成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赠送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的习惯,从点滴做起,爱护环境,文明过节,为“青藏之窗·雪域羚城”贡献自己的力量。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产权单位(小区物业、酒店等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州、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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