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结果的公示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对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至7月1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人:杜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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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 |
(合)应急罚〔2026〕4-1号 |
2026年5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对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督查发现矿井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检测系统,且对通风系统进行每年1次检测。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0条情节严重档,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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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45000.00元人民币 |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柴金鹏 |
(合)应急罚〔2026〕4-2号 |
2026年5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对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督查发现矿井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检测系统,且对通风系统进行每年1次检测。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款负责人未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条,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机电矿长柴金鹏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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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行政处罚15000.00元人民币 |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条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何飞 |
(合)应急罚〔2026〕4-3号 |
2026年5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对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督查发现矿井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检测系统,且对通风系统进行每年1次检测。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款负责人未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条,建议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矿长何飞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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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行政处罚1500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