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管规定被警告

发布时间:2024-12-02 10:58:49

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惩罚与教育双重目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近日,合作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管规定被警告。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赵某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到合作市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合作市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赵某某打麻将赌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同年4月26日,合作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赵某某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对赵某某的非法所得五百元予以追缴的行政处罚。

我院办案检察官在发现该线索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给予警告。2024年11月20日,市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作出书面警告一次,并开展现场训诫。

检察官提醒

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间,务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法律心存敬畏,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切莫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三升体育平台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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