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受合作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近日,本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合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毛某(个体工商户)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利用其与甘肃某公司有实际贸易的便利条件,与晋江市两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许某商议,以收取票面6%的开票费为条件,介绍甘肃某公司向晋江市两公司虚开票货分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张,税额38万余元,价税合计332万余元,并通过签订合同,虚假走账方式躲避税务稽查。施某、许某将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抵扣税额达36万余元,毛某从中收取开票费16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讯问、举证、质证,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综合分析论证,运用各证据间的逻辑关系,证明了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揭示了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提出了精准的量刑建议。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采纳了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做出有罪判决。同时,公诉人还积极开展法庭教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警示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要吸取教训,自觉遵守税法规定,主动维护税收秩序。
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公诉工作不仅成功打击了犯罪行为,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本院将继续加强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工作,有效打击逃税、漏税等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