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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3号) 《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六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预算决算及其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升体育平台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三升体育平台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三升体育平台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围绕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用、债务偿还等情况,加强审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强化预算审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和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政府采购情况,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各代表团推荐的参与预算审查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完善由经济、财政税收、财会、投资、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 (三)财政收入来源及构成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预算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二)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适当; (四)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预算安排的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后,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三升体育平台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等情况;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七)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革相关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规定细化。 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推进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否相衔接,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是否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是否合理、可行、可持续;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是否相协调,预算收入是否依法依规征收且真实完整,是否实现了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目标,非税收入是否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和结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达到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目的;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可持续,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出使用情况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是否合适;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是否完整,制度是否规范,是否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是否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政府投资基金是否发挥应有作用; (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是否合理,是否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是否可持续运行; (十)部门各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是否衔接匹配,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绩效、新增资产配置,结转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十一)审计查出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十二)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十三)地方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是否在合理水平,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是否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专项债务是否按时还款,是否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十四)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三升体育平台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五)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大会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和报告。 第二十条 预算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省人民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