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1)事项简介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1)事项简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1)事项简介
个人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房后进行的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
◆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建造房屋)
(1)事项简介
单位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进行的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大证)
(1)事项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修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6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依法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牧场,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地上有森林或林木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申请森林或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7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村民小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注:对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方可予以登记。(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1.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1.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 对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1.10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注:对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1.1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1.12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以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13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以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提供担保的,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最高额抵押主债权及抵押合同(原件);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1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事项简介
在建项目的建设方为取得项目后续建造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抵押给贷款银行的,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件);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摘选自: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