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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

【优化营商环境】(二)?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21 10:34:24 阅读次数:次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相关材料;

③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④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⑤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⑧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

1)事项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在出让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应当申请商品房买卖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完税或税凭证(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1)事项简介

不动产权利人将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出售给购房人的,应当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征收拆迁安置房)

1)事项简介

征收(拆迁)单位对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应当申请征收(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

◆回迁安置合同(原件);

◆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有新旧房补差款的,应提交完税或税凭证(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1)事项简介

◆不动产权利人赠与不动产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协议(原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1)事项简介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转归继承人所有的,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不动产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继承公证书(原件);

◆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协议(原件);

◆死亡证明材料、经公证的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三升体育平台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或者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亲属关系证明书(由被继承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如被继承人无单位,可由被继承人住所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填写,写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情况。

⑤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⑥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⑦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⑧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

⑨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或房屋性质属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交相应审批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司法协助执行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8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土地调整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②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③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的;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①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②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

①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②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③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④依法继承的,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11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移的,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原《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12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1)事项简介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①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②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③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原《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摘选自: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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