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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合作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甘P190101号 执法机构:合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办公地址:那吾路1761附001号农牧大厦 联系方式:合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1-8231282) (二)执法人员
二、执法依据 (一)执法依据(详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三升体育平台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二)自由裁量(详见附件二)。依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涉农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直接适用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开展农业法治宣传,制定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全市动物防疫、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畜禽屠宰、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农业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土壤污染、粮食安全保障、宅基地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负责组织全市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指导、监督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四)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相对人的法治培训工作。 (五)负责农业农村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落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主体责任,并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农业领域案件办理和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统计工作。 (七)负责承办上级批转的案件、跨地区的案件及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见附件三) (二)行政强制程序(见附附件四) (三)行政检查程序(见附件五) 五、救济方式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合作市农业农村局党政办 电话投诉:0941-8232739 信函投诉:合作市那吾路1761附001号农牧大厦农业农村局党政办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合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合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xls 附件二:合作市农业农村局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doc 附件三: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doc 附件四:行政强制流程图.doc 附件五:行政检查流程图.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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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xls】 附件【合作市农业农村局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doc】 附件【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doc】 附件【行政强制流程图.doc】 附件【行政检查流程图.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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