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23〕48号
中共合作市委办公室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升体育平台印发《合作市推进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结对关爱全覆盖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合各单位: 《合作市推进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结对关爱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中共合作市委办公室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合作市推进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结对关爱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升体育平台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州“结对帮扶·爱心甘南”工程建设部署要求,推动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结对关爱全覆盖,根据《甘南州推进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结对关爱全覆盖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特殊困难群众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三抓三促”行动,坚持领导干部带头、以上率下,组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与孤儿结对当“爱心爸妈”,与困难重度残疾人或特困家庭结对当“爱心家人”,通过“面对面、手拉手、心贴心”关爱服务,不断提升特殊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党群干群关系更密切、关爱服务更到位、人民群众更满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效衔接,强化兜底保障。做到结对关爱行动与现有乡村振兴帮扶机制相衔接,与县级领导干部包抓工作相衔接,与深化拓展“8+”机制推进群众工作全覆盖相衔接,与“联寺联僧”工作相结合,在现有乡村振兴帮扶和框架内增加结对关爱内容,不再另行确定帮扶乡镇、村(社区)。继续坚持县级领导联系包抓帮扶制度,实现县级领导联系帮扶全覆盖。继续坚持市直组长单位统筹协调制度,牵头负责成员单位与帮扶乡镇、村(社区)的沟通衔接、联络服务等工作。有乡村振兴帮扶任务的单位,到所联系乡镇、村(社区)开展结对关爱工作;没有乡村振兴帮扶单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由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乡镇(街道)、村(社区)完成结对任务。督促落实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保障政策,切实兜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坚持城乡一体,分层分类结对。结对关爱行动坚持城乡统筹,市乡村三级联动、分类结对、一体推进。本次结对帮扶工作原则上以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进行结对帮扶为主,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数量不足时调剂科级以上虚职领导干部进行结对帮扶,仍然不足的从全市党员干部中进行调剂。本单位所在帮扶村的关爱对象不足时,按照帮扶不越乡的原则,从邻近的帮扶村中调剂关爱对象进行结对;帮扶干部数量不足的,从邻近村的帮扶干部中调剂结对。城市关爱对象原则上由四个街道科级以上干部结对,结对人员不足或多出时,由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剂。 ——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帮扶效果。结对关爱行动坚持从关爱对象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关爱对象个人隐私和身心健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做到精准管理、实时监测、动态调整。科学合理搭配结对干部和帮扶对象,女性孤儿原则上由女性干部结对,女性干部不足时,应安排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男性干部结对,确保结对关爱对象帮扶全覆盖。 ——坚持社会参与,汇聚工作合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家、社会爱心人士、慈善组织、商会协会等社会力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结对关爱行动,形成全社会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具体工作由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沟通衔接。 三、关爱对象 (一)孤儿。全市社会散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机构养育的非精神和智力类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困难重度残疾人。全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不在机构接受治疗和服务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三)特困家庭。全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四、关爱内容 (一)大力实施“爱心扶孤”行动。用心做实“孤有所养”。用心用情开展联系、协调、服务,帮助做好孤儿的生活照料、情感关爱、悉心看护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孤儿的学习、生活及监护变化等情况,建立结对关爱工作台账,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教育、抚养责任,确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用爱做好“心有所慰”。深入孤儿家庭,利用“六一 ”儿童节以及传统节日等,与孤儿及其监护人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用心倾听、用爱抚慰,教育引导孤儿养成乐观积极、向上向善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丰富他们的精神和感情世界,培养他们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真正为孤儿撑起“心灵晴空”。用情做深“难有所帮”。全面了解和协调落实孤儿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保障、住房保障、权益维护等政策,对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政策的,及时协调落实到位。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学习、幸福生活。用力做强“学有所教”。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保障适龄孤儿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积极对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助学项目,开展各类爱心助学活动,让每一名孤儿都能和其他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茁壮成长。 (二)大力实施“爱心助残”行动。强化残疾人兜底保障。全面了解、协调落实困难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但没有办证的及时向市残联反映,对不具备劳动条件的残疾人要采取特殊帮扶政策,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要帮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坚决防止因残致贫返贫。提升残疾人康复质量。积极协调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康复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康复机构,加大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0—17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残疾人辅具适配提供帮助,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深入了解关爱对象接受教育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各类教育保障政策,帮助落实残疾学生学前至高中阶段15年教育各类费用减免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大中专院校在校残疾学生残疾人保障金助学政策,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支持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安置三升体育平台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实现自立自强。 (三)大力实施“爱心济困”行动。全面摸清户情。进一步摸清特困家庭的基本情况,动态掌握特困家庭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赡养抚养等生产生活情况,找准造成家庭困难的根源症结,了解关爱对象所思、所忧、所盼,靶向解难、精准帮扶,确保帮到点上、扶到根上。真心暖心关怀。把帮扶的特困家庭成员当亲人,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想问题办事情,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个性特点、生活习惯,准确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情感需求、思想动态,切实当好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暖心人。积极救助帮扶。协调落实特困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主动帮助落实到位。妥善安排特困家庭住房,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争取住房救助;对患有重病的,协调落实大病救助政策。竭力纾困解难。通过经常性走访探视,加强问题调查研究,既着眼当前解决“柴米油盐”等燃眉之急和一时之需,更要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千方百计促进特困家庭人员就业创业和劳动增收,不断提高特困家庭的生活质量,真正把温暖送到每一位特困对象的心坎上。 五、工作标准 结对关爱行动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爱心羚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的务实行动,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载体。开展结对关爱行动,要以人文关怀、精神关爱为主,不用公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感情联络、走访探视、纾困解难、落实政策,做到精神有人关爱、心灵有人抚慰、困难有人帮助、权益有人维护。 (一)加强联系交流。利用传统节日、“六一”儿童节、助残日、重阳节、双休日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与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了解帮扶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健康和安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孤儿勤于学习锻炼、养成良好品德、树立远大志向,引导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保持健康心态,提振生活信心,乐观面对生活。结对干部每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与关爱对象联系交流不少于4次。 (二)经常走访探视。到关爱对象家庭或所在机构,与关爱对象或其监护人面对面聊天谈心,重点查看身心状况是否良好,问学习生活、日常生活有无困难,察居住环境有无火灾、触电、溺水、烫伤、摔伤、煤烟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倾心倾力纾困解难、消除隐患。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孤儿做好自我防护。在机构工作人员陪同下或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结对干部可带孤儿到干部家中聚会或进行户外活动。在监护人陪同下,协助困难重度残疾人进行户外活动;动员引导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到机构集中供养;为关爱对象赠送学习用品及基本生活用品等。结对干部每年到关爱对象家庭或所在机构实地走访探视不少于2次。结对干部所在单位组织填写《合作市结对关爱行动联系卡》(详见附件2)中的干部基本信息,报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街道,具体确定“一对一”的关爱对象和结对干部,填写关爱对象基本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结对干部每次联系交流和走访探视后,根据关爱对象类别,通过结对关爱微信小程序分别填写《合作市结对关爱孤儿行动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3)、《合作市结对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行动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4)和《合作市结对关爱特困家庭行动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5)。 (三)严格落实政策。广泛宣传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助餐服务、权益维护等各项政策,对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详见附件6)、《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详见附件7)和《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详见附件8),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落实到位。 (四)做到“四个必到”。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接地气、心贴心的实际举措,设置爱心结对工作联系卡,认真落实“四必到”关爱制度,即重症住院必到、子女辍学或待业必到、意外灾害必到、家人去世必到,加强问候和跟踪了解,给予关怀帮助,积极协调解决关爱对象提出的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困难,真正做到诉求倾心听、政策细心讲、实事精心办、困难真心帮,切实为关爱对象办实事、解难题。 六、结对方式 (一)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与乡村振兴帮扶村的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或特困家庭“一对一”结对,人员不足时,从副处级或正科级领导干部中补充。 (二)州纪委、州畜牧研究所、合作监狱、消防支队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正科级)与所联系的乡村振兴帮扶村的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或特困家庭“一对一”结对;结对人员不足或多出时,由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剂结对。 (三)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安排科级及以上干部依次与辖区内的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或特困家庭“一对一”结对;人员不足时,从本市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中调剂补充,实现结对全覆盖。 (四)一户中同时有多名关爱对象的,原则上安排1名职务较高的领导干部结对。 (五)关爱对象户籍地与市内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干部负责结对。 七、统筹推进 建设“爱心羚城”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与中心工作一体推进、互促共进。 (一)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相结合。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好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到社区常态化报到服务制度,全面推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开承诺为民服务事项等工作制度,组织干部下沉一线开展结对共建和志愿服务。 (二)与全市“三抓三促”行动相结合。结合开展“三抓三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一对一走访、心贴心交流、实打实帮扶。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以“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对标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要求,经常性开展联系交流,认真进行走访探视,精准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做到“四个必到”,有效推动“结对帮扶·爱心羚城”工程建设走深走实。 (三)与主动创稳行动、“铸忠诚警魂”活动相结合。结合开展主动创稳行动、“铸忠诚警魂”活动,注重在结对走访中了解困难群众诉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努力畅通社情民意,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在爱心帮扶中消弭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优势开展结对关爱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积极引导孤儿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的意识,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四)与巩固拓展“党亲·国好·法大·家乡美”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结合巩固拓展“党亲·国好·法大·家乡美”主题实践活动成果,鼓励引导民主党派广大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发扬优良传统,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益慈善等方面主动担当作为。引导港澳台侨和归国留学人员增强国家意识,弘扬爱国精神,通过捐资捐助等方式奉献爱心。 (五)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结合。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以志愿服务为抓手,采取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引导鼓励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结对“认亲”活动,扎实开展爱心帮扶,真正让志愿服务成为送温暖、献爱心的重要载体,通过“爱心羚城”建设推动志愿服务提质增效。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紧盯城乡社区“一老一小”“一残一困”等特殊困难群体最紧迫的需求,打造灵活多样的爱心服务项目,持续探索“慈善+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模式,组织志愿者与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康复中心等加强对接,提供专业化常态化爱心服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帮扶实效。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从市民政局、市残联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班,负责开展具体工作,不定期召开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的具体问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结对关爱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部门结对关爱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抓好本单位结对关爱工作。结对干部要全身心投入到结对关爱帮扶工作中去,摆正位置、精准帮扶,详细记录每次帮扶情况,因户因人制定帮扶工作计划,明确帮扶工作举措,实现全覆盖帮扶,确保帮扶工作不留空档、不留空白。 (二)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市民政局负责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特困家庭救助供养等工作,指导做好结对关爱孤儿与特困家庭行动工作记录表的填报和解释;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精准办证、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做好结对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行动工作记录表的填报和解释;市教育局负责适龄孤儿、困难重度残疾儿童和特困家庭适龄儿童控辍保学及教育救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落户、亲属失联查寻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就业救助,做好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工作,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创业;市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康复工作;市医保局负责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共同推进结对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抓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查通报,实行动态调整。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加强督查调度,建立季通报制度,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查找和发现问题。要依托结对关爱行动信息系统,加强对关爱行动的动态监测,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结对干部,及时提醒、督促落实。结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负责,同时接受关爱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监督。建立健全结对关爱行动动态调整机制,每半年摸排一次结对干部动态,结对干部出现岗位调整、职务变化、退休离岗等情况时,在保持结对关爱总体稳定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根据结对干部和关爱对象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整补充。结对干部退休离岗后仍然愿意参与结对关爱行动的,应当予以支持,并由原单位统一管理。市民政局、市残联要负责做好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对象动态调整等工作,及时掌握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对象的新增、退出等动态并更新信息库,关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结对干部所在单位进行调整。结对干部或关爱对象变更调整后,由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结对干部所在单位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和联系卡信息,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四)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舆论氛围。坚持正面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营造社会高度关注、干部倾情投入、群众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更好发挥微羚城等政务新媒体快捷高效的优势,通过即时报道、开设专栏、综述评论、深度访谈、视频短片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报道结对关爱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的良好氛围。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鲜活事例、特色做法,大力宣传推广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对结对关爱行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个人和社会力量,每年以合作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名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由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藏汉双语“合作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口袋书、宣传册,宣传资料印制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使结对干部及关爱对象全面、准确理解保障帮扶政策。
附件:1.合作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 2.合作市结对关爱行动联系卡 3.合作市结对关爱孤儿行动工作记录表 4.合作市结对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行动工作记录表 5.合作市结对关爱特困家庭行动工作记录表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7.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8.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附件1 合作市结对关爱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新平 市委书记 措 白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加华东珠 市委副书记 虎元强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解立强 市委副书记 刘升平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敏 伟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才让当知布 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万玛当知 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张小慧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马 慧 市委常委 道吉仁青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陈学文 市委办公室主任 刘艳丽 市人大办公室主任 王仁杰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宁文忠 市政协办公室主任 齐建平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杨晓智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 文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程平 市委编办主任 霍晓慧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朱潭生 市教育局局长 桑 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桑杰布 市民政局局长 安锦龙 市司法局局长 于昌平 市财政局局长 才让道布旦 市人社局局长 杨永安 市住建局局长 桑永清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兴涛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尕藏才旦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李 涛 市医保局局长 杨继荣 市总工会主席 乔瑞周 团市委书记候选人 马晓虹 市妇联主席 卢正锋 市残联理事长 王建福 市工商联副主席 黄 萍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道吉仁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桑杰布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卢正锋同志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或分管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接任工作的同志递补,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州三升体育平台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研究制定结对帮扶的政策、措施,提出工作对策、建议,对结对关爱帮扶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督促落实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的各项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指导各单位深入开展结对关爱帮扶行动,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开展调研督导,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附件2 合作市结对关爱行动联系卡
附件3 合作市结对关爱孤儿行动工作记录表
注:工作记录主要填写通过联系交流、走访探视等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附件4 合作市结对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行动工作记录表
注:工作记录主要填写通过联系交流、走访探视等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附件5 合作市结对关爱特困家庭行动工作记录表
注:工作记录主要填写通过联系交流、走访探视等发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附件6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一、孤儿 (一)基本概念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保障政策 1.安置方式。孤儿安置方式有两种,一是亲属抚养,二是机构养育。(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70元,社会散居孤儿为每人每月1280元。按月通过“一卡通”拨付或儿童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伙食费、医疗费、康复费、教育费、被服费、日用品费等基本生活支出。 3.护理补贴。对于重度残疾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就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是: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13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特殊情况。孤儿已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继续享受相关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为孤儿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孤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孤儿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孤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孤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孤儿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孤儿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孤儿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孤儿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孤儿的财产; 8.预防和制止孤儿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四)医疗康复政策 1.对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孤儿,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对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部门:市医保局) 3.对孤儿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4.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孤儿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孤儿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 6.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孤儿,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7.对孤儿在定点医院无法完成的手术医治、康复训练等,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反映,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院转诊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9.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主要针对0—18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资助范围是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省份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省份“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五)教育保障政策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市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3.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园残疾孤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孤儿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残疾孤儿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孤儿,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残疾孤儿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残疾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优先享受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是由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按季度(每季度2500元)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发现适龄孤儿出现辍学现象的,应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由市教育局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就业扶持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低收入人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孤儿,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的孤儿,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劳动年龄内孤儿,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中的孤儿,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孤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自工商营业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开展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年龄内孤儿,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个人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等情况,针对性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住房保障政策 1.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权益维护政策 1.提供法律援助 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的内容:孤儿可以享受以下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受理机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限: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途径。孤儿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实体、热线、网络平台3种途径及时申请:一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二是通过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综合治理中心便民服务窗口申请实地法律援助,免费向孤儿提供“面对面、一对一”的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可以通过登录甘肃法律服务网、甘肃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申请法律援助、咨询法律问题等。(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市公安局应及时出具弃婴和儿童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市公安局报案,不得转送他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受到打击报复、追索抚养费无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但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等当事人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九)受灾救助政策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孤儿,按照受灾人员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基本概念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正常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通俗地讲就是“事实孤儿”。政策规定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情形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保障政策 1.安置方式。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置方式有两种,一是亲属抚养,二是机构养育。 2.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70元,社会散居为每人每月1280元。按月通过“一卡通”拨付至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儿童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伙食费、医疗费、康复费、教育费、被服费、日用品费等基本生活支出。 3.护理补贴。对于重度残疾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是: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13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特殊情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继续享受相关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财产; 8.预防和制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四)监护落实政策 1.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2.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市民政局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市法院的,市法院应当支持。(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民政局) (五)医疗康复政策 1.对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3.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4.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 6.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7.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院无法完成的手术医治、康复训练等,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反映,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院转诊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五)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3.发现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辍学现象的,按照《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三升体育平台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甘南发〔2018〕4号)精神,通知乡镇(街道)劝返失辍学生复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关爱服务政策 1.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2.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3.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4.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七)权益维护政策 1.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法律援助的内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享受以下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受理机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限: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2)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途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实体、热线、网络平台3种途径及时申请:一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二是通过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综合治理中心便民服务窗口申请实地法律援助,免费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面对面、一对一”的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可以通过登录甘肃法律服务网、甘肃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申请法律援助、咨询法律问题等。 2.提供司法救助。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受到打击报复、追索抚养费无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等当事人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八)受灾救助政策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受灾人员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附件7 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困难重度残疾人是指全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困难重度残疾人关爱对象的认定 困难重度残疾人是指全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不在机构接受治疗和服务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市残联负责残疾等级认定和残疾人证发放;市民政局负责资金发放。 认定依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低保证进行认定。 一是通过低保证认定残疾人的困难属性。凡是持有低保证的城市全额、差额保障对象以及农村一、二、三、四类保障对象都符合困难残疾人条件。 二是通过残疾人证认定重度属性。凡是残疾人证显示为一级、二级残疾的都符合重度残疾人条件。 目前,第二代残疾人证(纸质版)和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卡)共存,均可正常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明确标识了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第三代残疾人证上没有明确标识残疾类别和等级,但可通过残疾人证号进行识别。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其中,残疾类别代码为第19位,从1-7分别代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7个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第20位,从1-4分别代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残疾等级,其中,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例如,残疾人证号最后两位出现41,代表肢体一级残疾;出现62,代表精神二级残疾;出现71,代表该残疾人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属多重残疾,且最高残疾等级达到了一级;若出现43,代表肢体三级残疾,不符合重度条件等。 三是在机构接受治疗和服务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暂不纳入结对范围,待其治疗和服务结束、回归家庭后,可借助动态调整机制及时纳入。 二、生活保障政策 困难重度残疾人民政保障政策主要有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2023年,我市城市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水平合作市平均每人每月784元。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一类为465元、二类为442元、三类为89元、四类为62元。低保金按月直接拨付至困难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残疾人两项补贴:(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听力、言语等一、二级每人每月13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三、四类低保残疾人每人每月13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参保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残疾人家庭水电暖补贴标准:为重度残疾人落实残疾人家庭水电暖补贴政策,农村每人每年300元,城镇每人每年600元。(责任单位:市残联) 5.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生活补助标准:为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残联) 6.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标准:为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服药补贴。(责任单位:市残联) 7.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就医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对不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提供完整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预防和制止残疾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四、教育保障政策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残疾幼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各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直接减免,不得先收后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我市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残疾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财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800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照标准免除学费,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对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学费补助,本人只承担总学费的30%,剩余部分由政府支付。(责任单位:市残联) (1)支持对象 取得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籍、具有合作市户口的困难残疾人(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2)支持标准 按政府、省电大、学生个人4:3:3的比例承担学费。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州、市三级残联以2:1:1的比例分担;补考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7.为残疾学生落实残疾人保障金助学政策,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600元,高中、大中专院校每人每年2000元。(责任单位:市残联) 五、医疗康复政策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 2.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六、住房保障政策 1.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就业扶持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低收入人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残疾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的残疾人,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劳动年龄内残疾人,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中的我市残疾人,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自工商营业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在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招聘用工和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补聘中,对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倾斜,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开展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年龄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个人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等情况,针对性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八、权益维护政策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附件8 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一、基本概念 特困人员家庭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特困人员的前身是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三升体育平台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即同时满足“三无”条件的“三种人”,其中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种人”即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供养方式有两种,一是机构集中供养(在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机构生活的老年人、残疾人);二是居家分散供养(在自己家里生活的老年人、残疾人)。这次结对关爱行动,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全部予以结对。 二、保障政策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12240元(每月102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年7260元(每月60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实行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由金融代发机构发到本人账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分三档确定,2023年全自理每人每年1800元(每月150元)、半护理每人每年3612元(每月301元)、全护理每人每年5412元(每月451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由乡镇(街道)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照料护理费用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相应机构、社会组织账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养老服务补贴。主要发给具有我市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月享受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主要包括5类对象,一是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二是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三是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四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五是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其中第二类、第三类包含此次结对关爱的特困人员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养老护理补贴。主要发给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月享受的补贴标准100元。养老护理补贴除去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第三类对象,即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不能享受外,其他四类对象均可享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高龄补贴。主要发给具有我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主要按老年人年龄段分三档确定标准,80—8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高龄补贴;90—9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高龄补贴。即特困人员只要年龄符合条件均可享受高龄补贴政策,高龄补贴发到老年人本人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对特困人员从吃饭、衣物、取暖、用水、用电、卫生、环境、健康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2.应妥善安排特困人员的住房,不得让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 3.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期间给予日常护理和住院陪护; 4.对特困人员进行安全提醒,提高特困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关注特困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必要的心理抚慰; 6.妥善管理和保护特困人员的财产; 7.尊重特困人员的人格尊严、个性特点、生活习惯,严禁歧视、虐待、遗弃特困人员; 8.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由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受灾救助政策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特困人员,按照受灾人员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六、医疗保障政策 1.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市医保局为其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对特困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4.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特困人员,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对特困人员在定点医院无法完成的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等,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反映,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院转诊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6.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 七、住房救助政策 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优先给予公租房配租(免收租金),或优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权益维护政策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相关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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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升体育平台印发《合作市推进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结对关爱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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