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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gaj/2023-00023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0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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