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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mzj/2024-00018
  • 标      题: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4-11-07

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6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24年9月27日


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民政部三升体育平台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机构是指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的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规定提出申请,由等级评定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养老机构进行评定、作出评定等级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用一颗星表示一级,两颗星表示二级,三颗星表示三级,四颗星表示四级,五颗星表示五级。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应向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第五条 ?养老机构申请一级、二级、三级的评定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四级的评定工作由市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晋升五级的评定工作由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民政厅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地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全省范围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十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等级评定:

(一)未经依法登记或未经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三)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的;

(四)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6个月;

(六)不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七)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养老机构可以重新申请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评定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1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升。


第三章 ?评定指标与分值?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总分1000分,包括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360分且分项得分不低于该分项总分40%的,为一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450分且分项得分不低于该分项总分50%的,为二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分项得分不低于该分项总分60%的,为三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780分且分项得分不低于该分项总分80%的,为四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900分且分项得分不低于该分项总分90%的,为五级养老机构。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十六条??省民政厅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省级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至7人。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省民政厅聘任,任期3年。

省民政厅在省福利中心下设省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同级评定委员会,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省级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晋升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二)指导各地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抽查复核,每年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当年获评等级机构总数的10%;

(四)对各地民政部门开展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归集;

(五)管理评定专家库,组织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

(六)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并经等级评定培训合格;

(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第十九条??评定委员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建立评定专家库,评定专家由业务主管部门、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同时担任评定专家。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3年,届满将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履职情况及本人意愿,进行增减。

第二十一条??评定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准确把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并经等级评定培训合格;

(二)熟悉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主要业务;

(三)具备履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专业能力和廉洁、严谨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定工作。


第五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

(二)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初次申请等级评定,应不高于四级;

(三)民政部门初审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养老机构经初审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进行现场考察评价,评定专家组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五)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民政部门受理复查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

(八)民政部门向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根据《甘肃省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向社会公开等级评定结果;

(九)四级养老机构晋升五级评定的,市(州)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晋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三级养老机构晋升四级评定的,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晋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初评不合格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初评合格的,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应评定资料。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评定申请资料: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养老机构自评报告;

(三)《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规定的执业证明及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给予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在受理评定申请后,应当明确评定时间和日程安排。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评定1次,四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1—2次。

第二十六条??评定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评定专家组组成:从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建评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养老机构管理的实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评定专家要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初步评定意见,对评定记录和结论需亲笔签名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评定组长由评定专家组成员推选确定,评定组长主持现场评定工作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定计划和进度,保障完成现场评定任务。

第二十八条??评定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具体包括对养老机构的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提出评定意见,书面报送评定委员会。

书面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符合情况,养老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参与行风评议情况,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等级评定期间,评定机构和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料留档备查。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评价材料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评定结束后,评定组织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评定资料文件应移交给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评定等级确认后30日内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评定为五级的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报民政部备案。


第六章 ?回避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应在等级评定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在5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参评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民政部门对复查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同意后受理复查申请。

第三十四条??评定委员会在复查中应当听取评定专家组的评定情况介绍,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评价。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查结果须经过半数以上通过。民政部门应当于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查的养老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十六条??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养老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证属实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的;

(五)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评定委员会按照权限、程序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等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非法集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七)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等级牌匾的;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在等级有效期内,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20%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1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十一条??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定委员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属地及省级信用管理系统推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评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交还核发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交还核发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等级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交还(退还)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四十四条??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0月16日印发的《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甘民发〔2020〕96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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