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受理的审查期限是多长?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行政复议审查的结果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五)行政复议审查的期限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和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如何处理?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八)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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