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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zfhcxjsj/2024-00035
  • 标      题: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4-11-06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86号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

○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与相邻的市、州联合组建,也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三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对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第二十一条 安置保障房实行产权置换的,在产权办理时对征收应补偿返还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保留其原产权属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


2023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三升体育平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明确了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区片级别。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立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我省于2022年3月启动标准调整工作。

二、调整成果

调整后,全省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47311元/亩,2020年平均地价42501元/亩,涨幅为12.43%,其中,嘉峪关市涨幅最小为9.05%,甘南州涨幅最大为23.08%,其余市(州)涨幅在10%~15%之间。调整后,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兰州市城关区Ⅰ区片,385314元/亩,最低为甘南州迭部县IV区片,9966元/亩。

三、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为做好标准公布实施前后补偿标准衔接和落实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三升体育平台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完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甘资用函〔2023〕188号)、《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甘资发〔2023〕145号),明确了片区划定的具体范围,确保征地补偿中新旧标准平稳过渡。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权益

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遵循维护权益、同地同价、公众参与的原则,体现了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公平、合理补偿,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一征地区片上附设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因征地目的或征后规划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同区片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地类应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实践中确有差异性需求的,在区片价成果中清晰界定了针对农用地具体地类的地类调节系数。调整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等各方面意见;调整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明确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占比40%、安置补助费占比6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调节系数

根据土地利用的差异性设置调节系数:1.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2.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补偿;3.除牧区牧草地明确价格的,其余非牧区农用地中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补偿;4.其他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2倍补偿;5.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的按70%支付;6.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7.占用湿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8.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9.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调整成果既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又考虑到地方诉求,利于基层工作、顺应群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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