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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2011年11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对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入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第二十一条 安置保障房实行产权置换的,在产权办理时对征收应补偿返还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保留其原产权属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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