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广大业主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权益代表,是与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部门联系、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自我权利,建设和谐家园中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业主委员会在组建、履职的工作过程中,出现缺乏约束力,决策不民主等违背初衷的情况,引起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损坏了业主委员会群体的社会公众形象,严重制约了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塑造新时代业主委员会新风尚,提升业主委员会群体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消除社会上对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一些误解和偏见,现提出如下倡议: 一、要积极构建“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督、多元共治”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时代小区治理新模式,做到街道社区基层党建引领有位、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有权、物业公司履约有责、业主积极参与有为。在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协作、沟通协调、互帮互助,忠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积极工作,扎实开展小区共建共治活动,为建设平安和谐文明宜居小区贡献力量。 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确定过程中,各街道办、社区党组织需提前介入,对候选人进行提名、审核、把关。严格审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所有不履行业主义务、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损害业主利益的、有犯罪前科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五、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管理事务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所作决议、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业主委员会要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广大业主监督,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让业主委员会不但建起来,更要动起来、活下去、强起来。建议全市业主委员会推行值班接待制度,安排业主委员会成员轮流值班,面对面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业主沟通交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在小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小区公共收益和经费收支管理,定期向业主公布小区财务收支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做到不少交、欠交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不私搭乱建、不侵占公共区域等。 九、业主委员会努力构建和谐物业关系,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管理小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 十、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十一、其他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和因特殊原因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和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小区事务。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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