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等有关规定,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现就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备案材料及流程 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运输活动。 三、注意事项 (一)承运人畜禽运输车辆未备案的,货主在申报动物检疫时,无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备案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畜禽的安全和防疫要求。 四、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流程 合作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7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