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发展、参加务工就业,进一步提高农户增收能力,多渠道稳定增加农户收入,根据《合作市人民政府三升体育平台印发合作市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发〔2024〕5号),现将经营主体申报联农带农奖补资金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农带农方式 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生产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指导、吸纳就业等方式,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或工资性收入的,可使用帮扶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入股等方式,对经营主体予以扶持;未与农户建立上述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使用帮扶资金进行扶持。以下所指农户均为合作市户籍农户,带动市外户籍农户的不纳入奖补范围。国有企业不纳入奖补范围。同一经营主体两年内不得连续申报奖补资金。 二、奖补内容和具体标准 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入股标准与联农带农数量、效果相匹配,引导经营主体重点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确保联农带农机制落到实处,发挥助农增收作用。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奖补资金的前置条件为“五有”合作社,非“五有”合作社不得申报奖补资金,联合社已申报奖补资金的,其下属分社不能重复申报奖补资金。 (1)资产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吸纳农户就业10人以上(其中脱贫户、监测对象不少于总就业人数的30%)的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鼓励村集体经济将经营性资产(经资产评估小组认定后)或资金入股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每年按不低于入股资产评估价或资金的6%的标准落实分红。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生产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指导、吸纳就业等方式,带动户每增加10户,分红比例可降低1个百分点,最低不得低于4%,具体分红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2)以奖代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吸纳农户就业10人以上(其中脱贫户、监测对象不少于总就业人数的30%),同时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生产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指导、吸纳就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生产、获得收益的,分别按照带动100户以上奖补25万元、56户-100户奖补20万元、36-55户奖补10万元、15-35户奖补5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带动农户增收标准须在1000元/户以上。 2.企业 对稳定吸收农户就业和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生产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指导、吸纳就业等方式发展生产、获得收益的企业给予支持。带动农户增收标准须在1000元/户以上。 (1)贷款贴息。对带动100户以上农户(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比例不低于30%)的,从帮扶资金中贴息3个点;带动200户以上农户(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比例不低于30%)的,从帮扶资金中贴息5个点,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贴息不超过60万元,且不得与企业以奖代补重复享受。 (2)以奖代补。每家企业吸纳农户就业人数占用工总量的15%以上(其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不少于25%)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生产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指导、吸纳就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生产、获得收益的,带动农户达到100户以上的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此基础上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农户农畜产品,按照收购金额的3%进行奖补。企业通过“企业+合作社+农户”方式,在合作社与农户已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前提下,由企业收购合作社农畜产品,按收购金额的1.5%向企业进行奖补。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60万元,且不得与企业贷款贴息重复享受。 (3)资产入股。鼓励村集体经济将经营性资产(经资产评估小组认定后)或资金入股至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入股资金4%的标准落实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填报《帮扶资金奖补(贴息)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包括资产入股协议、用工花名册及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向所在乡镇申报,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2-3月份。 (二)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对乡镇及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申报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要素不全的不予通过。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每年10月底前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达到申报时填报联农带农条件的,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未通过验收不予拨付奖补资金并书面告知申报经营主体。 申报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1.同一主体同一笔贷款重复多头申报财政贴息,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贷款未投入使用到合作市市域内的; 2.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或失信信息的; 3.申报期间主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仅有入股分红、土地流转等“一股了之”“一分了之”方式带动农户的。 申报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扣除带动农户数量: 1.吸纳农户就业未签订劳务合同、未通过本人银行卡或“一卡通”发放工资,就业时间未满3个月的; 2.订单收购农户农畜产品,未签订订单收购协议、收购资金未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给农户的; 3.订单收购合作社农畜产品,未签订订单收购协议、收购资金未通过企业与合作社对公账户支付采购资金的; 4.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生产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指导未签订相关协议,无落实协议相关资料,经调查群众不认可的。 对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经营主体,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和贴息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帮扶资金奖补(贴息)申报表 2.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明细台账
咨询电话:市农业农村局 景明真 0941-8263366 市乡村振兴局 海小云 0941-8232182 合作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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