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省、州市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现就全市自建房用于经营及“住改商”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住宅小区(楼栋)业主严禁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业主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不予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业主在改变为经营性房屋中存在变更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一律要求恢复原状并提供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二、全市城乡新建(翻建、扩建)自建房用于经营的,一律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时提交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无法提供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的不予办理经营许可手续,未经审批擅自经营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三、全市城乡既有自建房变更使用用途用于经营的,均需提供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否则不予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不得擅自经营。 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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