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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rmzfbgs/2025-00042
  • 标      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5-03-24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发〔2025〕3号

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3月19日六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

项目(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管理,提高园区运行质量,确保园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及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条 由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退还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费用。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协商劝其退出园区,如有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1.从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方原因,十二个月内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2.企业(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3.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予整改的;

4.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随意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的;

5.以新建项目为名,变相圈地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整改的;

6.不执行建设规划,乱修滥建,影响园区整体规划,限期不予整改的;

7.不执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予整改的;

8.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效的。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企业项目建设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现场评估,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强制退出园区,由市自然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经管委会督促、协商后在限期内未整改的;

2.自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方原因,2年内未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项目退出后,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情形处置。

1.协商处置。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或因企业(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及自身资金等问题导致无法建设的,实行协商处置。由企业提交退园申请并说明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退还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费用。企业投资的地上附着物限期内由企业自行拆除,不按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视为放弃。

2.兼并转让。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自愿退出企业,同时引导招商企业收购该类型的企业。但原企业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原企业项目的建设用地及投资的地上附着物由管委会协调双方商议处置。

3.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经和企业(项目)负责人协商无效,实行强制退出。强制退出的企业,终止相关的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市场、应急、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市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退回土地出让费用。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限期由企业自行拆除,不按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视为放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企业交回土地使用权利证书。

有关违约责任具体按照签订的《入园协议》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政策遵照国家和省州政策执行。

本管理办法试行期两年。

相关文档:

下载: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链接:《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附件【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升体育平台印发《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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